37号文,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一、37号文登记的作用
37号文登记,指的是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从法律法规层面解决境内居民个人无法在境外投资的困境:
1、解决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持股的合规性;
2、解决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合规性的问题;
3、打通境内居民境外投资资金调回通道。
二、37号文登记解读
依据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指境内居民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设立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据此向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机构申请的外汇登记”。
37号文登记的主体是境内居民个人,具体指的是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符合该定义范畴,较为常见的有企业创始人、企业的中国籍股东以及参与股权激励计划(ESOP)的员工等。而境外直接投资(ODI)备案主体为企业,两者有所区别。
何为特殊目的公司:以红筹架构为例,由于境内企业直接在境外上市会遇到诸多的阻碍和限制,企业通常会搭建红筹架构确保上市合规性和操作便利性,而特殊目的公司是搭建该架构的首个步骤,一般用于承载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的权益。
对于办理37号文登记的节点条例中是这样要求的:“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在完成37号文登记前,境内居民个人可先完成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注册,但除支付公司注册费用外不得进行其他出资。
值得注意的是,外商全资公司(WFOE)成立或国内经营实体变革为WFOE,也会被视为出资完成,因此37号文登记必须在WFOE搭建完成前。
三、未合规履行37号文登记的法律后果
对于境内居民而言,如果不能合规履行37号文登记,很容易触发与外汇管理相关的法律后果,比如:
境内居民或其直接、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通过虚假或构造交易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进行处罚。
在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虚假承诺的情况下,若发生资金流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若发生资金流入或结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境内居民与特殊目的公司相关跨境收支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因此,请务必合规进行37号文登记,以免给您境外投融资带来不必要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