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关注!出境入境管理新规公布,9月15日起施行! - 新闻资讯 - 贸通商务
标题:重点关注!出境入境管理新规公布,9月15日起施行!
日期: 2026-08-05点击: 11

2026年7月22日,国务院第841号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全文十九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施行以来国务院层面首次系统配套细化。规定涉及出境安全风险防范、不准出境与不准入境情形的扩充、出入境中介服务备案管理三个板块,与全球化布局企业、海外身份持有者及跨境服务机构均直接相关。


01

出口管制合规状况首次与出境审批挂钩




新规第四条增设第三类不准出境情形:违反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等规定,可能危害国家产业安全、技术安全的,由商务等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


此处核心变化在于,不准出境决定权首次授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即商务部),且不设固定限制期限。与此前两类不准出境情形(6个月至3年)相比,第三类既无限期上限,也无自动解除机制。一旦被认定存在风险,限制出境状态可持续至主管部门认为风险消除为止,对相关人员的影响是持续性的。


条文采用“可能危害”的表述,门槛低于“已造成危害”,主管部门基于“可能性”即可启动程序,不需要等到实际危害发生。目前尚无公开配套细则,但在答记者问中已明确指向“违规出境后向境外非法转移技术”等近年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实务影响与自查方向









涉及两用物项、关键技术、核心算法或敏感数据出境的企业,应在9月15日前完成内部技术资产及出口许可合规筛查,重点是确认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的技术出口行为或处于调查期的出口管制事项。


若企业存在未决的出口管制调查或技术进出口违规记录,相关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核心技术负责人、国际业务负责人)出境申请可能被商务主管部门拦阻。


企业需建立内部出境审批与合规联动机制:将技术合规审查嵌入人员出境审批流程,确保出境人员在获准出境前已完成自身技术合规状态确认。



02

备案制落地,行业准入门槛全面抬升






新规第七条至第十条对中介服务行业作出系统性规范,核心变化如下:



备案管理

从事出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的机构和人员,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机构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备案,人员由所在机构办理备案。已从业者须自9月15日起90日内补办备案。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家移民管理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另行制定。


准入门槛

机构须依法设立、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具备专业人员、资金场所及合规管理制度。从事出境中介的,还须与境外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出入境中介服务。上述条件构成一套完整的准入资质体系,不满足任一条件即无法通过备案。


禁止行为与报告义务

六类禁止行为涵盖虚假宣传、协助提供虚假材料、泄露出售个人信息、超范围经营、协助跨境违法犯罪等。


其中一项尤其值得关注:公职人员、军队人员等委托办理外国国籍、境外永久居留资格、境外居留证件的,机构不得办理,并应及时向监察机关报告。 这意味着机构一旦接受此类委托,本身即构成违法行为。


处罚结构

未备案或不符合条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五千至一万元罚款,可责令暂停或停业整顿,情节严重处一至五万元罚款并吊销证照。

违反禁止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处一至五倍罚款,不足二万元处二至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吊销执照,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一至五万元罚款。

个人无照经营: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出具虚假邀请函:个人处五千至一万元罚款,单位一至五万元。


对服务使用方的实际影响

9月15日后,选择服务机构须核实其是否已完成备案,以及是否具备规定第八条的全部资质条件(特别是出境中介的境外合作机构)。


委托未备案或不合规机构办理业务,一旦该机构被查处,委托方可能卷入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连带风险——该风险在第三条(申请事由真实性)中已有明确规定。



03

虚假材料追溯期与反制清单联动入境限制





明确三类不准入境情形
Part.0

提供虚假材料、虚假陈述的,一至五年不准入境;


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过刑事处罚或骗取证件受过行政处罚的,一至五年不准入境;


被列入反制清单、不可靠实体清单、恶意实体清单或采取反制限制措施的,不予签发证件或不准入境。


追溯效力需关注
Part.0

第一类情形不限于新规施行后的行为,历史申请中的虚假申报记录在续签或再次入境时可能被重新审视并触发一至五年入境禁令。第三类情形将出入境管理与既有反制措施体系联动,属于跨部门信息共享与协同执行机制的直接体现。



04

出境安全风险防范












新规第二条将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嵌入证件审批和边防检查环节。移民管理机构对前往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中国公民提醒谨慎前往;对风险等级为最高级别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案件突发高发的,必要时应当劝阻。


此处“劝阻”虽非强制禁止,但结合边防检查环节的实际操作,对行程的影响不容忽视。商务出行、海外投资考察人员出行前应查阅外交、文旅部门发布的安全提醒。


核心时间节点:9月15日正式施行;备案细则待国家移民管理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另行制定;已从业中介机构补办备案期限截至12月14日(9月15日起90日内)。









分主体建议










涉及技术出口的企业:在9月15日前启动内部技术资产与出口许可合规筛查,建立技术合规与人员出境审批联动机制。


计划办理海外身份或居留的个人:自行核查过往申请材料真实性,评估潜在追溯风险;公职身份人员应知悉新规第十条——中介机构依法不得接受委托,且须向监察机关报告。


需委托中介机构的企业和个人:9月15日后优先选择已完成备案、具备境外合作机构及合规管理制度的服务机构,并要求其出示备案证明。


普通出境人员:出行前查阅外交、文旅部门的安全风险提示,如实申报出境事由。







在配套细则尚未全部出台的窗口期内,尽早完成合规自查、提前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是避免新规施行后陷入被动局面的有效路径。建议持续关注国家移民管理局及市场监管总局即将发布的备案管理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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